丁丁博士 发表于 2020-3-11 19:00:52

醉酒后欲强行发生性关系,他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2015年6月9日,一男子王某通过李某认识了小琴(女),并邀请李某、小琴到一饭店吃饭。在席间,王某多次劝小琴喝酒,待小琴酒醉后王某将其带到一家宾馆的房间。到房间后,王某将小琴按倒在床上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小琴的强烈反抗,王某扯烂小琴的裙子和袜裤,抽打了小琴两耳光,并将小琴的电话扔掉,小琴多次哀求放其回家,都被王某拒绝。王某仍强行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小琴大声哭叫,致使其他顾客向宾馆总台投诉,总台值班人员遂给该房间打电话询问情况,小琴趁王某接电话之机,逃离房间,致使王某***的目的未能得逞。那么王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http://p1.pstatp.com/large/dfic-imagehandler/1030cb47-5dd6-4fed-b3c3-3b87c3d2120d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二者之间的共同点:这两者都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分子主观上所追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和着手实施的过程中;犯罪未遂是被迫的,而犯罪中止是自动的防止了犯罪的结果。http://p3.pstatp.com/large/dfic-imagehandler/e1dc945d-4c32-4b84-b197-cd4d72886ecd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上述的案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放弃犯罪是由于听见有人走动声,对犯罪完成的条件有错误的认识,即误认为已无法进行犯罪,这种认识抑止其犯罪意志,其放弃犯罪完全是被迫的,这就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如果王某认为当时能够继续进行犯罪,因听见有人走动声,恐怕日后罪行暴露和受到惩罚而放弃了犯罪的完成,这种恐怕心理正是犯罪中止的一种动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http://p3.pstatp.com/large/dfic-imagehandler/74119035-97cb-43d4-a7c0-81598dbdbd29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罪。王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犯罪目的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有关法律之规定,法院一审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断幺 发表于 2020-3-11 19:51:30

未遂啊

和合福利官 发表于 2020-3-11 19:38:30

可以啊

wai。 发表于 2020-3-11 21:13:43

法外狂徒张三

寂寞的你我他 发表于 2020-3-12 00:19:04

张三

厉害的橘子 发表于 2020-3-12 09:10:35

。。

小虫变大龙 发表于 2020-3-12 09:22:33

⊙⊙!

huy123 发表于 2020-3-12 09:52:53

6666666666666

东子子 发表于 2020-3-12 10:39:13

看一看啊看一看

丫之 发表于 2020-3-12 12:2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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