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9日,一男子王某通过李某认识了小琴(女),并邀请李某、小琴到一饭店吃饭。在席间,王某多次劝小琴喝酒,待小琴酒醉后王某将其带到一家宾馆的房间。到房间后,王某将小琴按倒在床上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小琴的强烈反抗,王某扯烂小琴的裙子和袜裤,抽打了小琴两耳光,并将小琴的电话扔掉,小琴多次哀求放其回家,都被王某拒绝。王某仍强行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小琴大声哭叫,致使其他顾客向宾馆总台投诉,总台值班人员遂给该房间打电话询问情况,小琴趁王某接电话之机,逃离房间,致使王某***的目的未能得逞。那么王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二者之间的共同点:这两者都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分子主观上所追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和着手实施的过程中;犯罪未遂是被迫的,而犯罪中止是自动的防止了犯罪的结果。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上述的案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放弃犯罪是由于听见有人走动声,对犯罪完成的条件有错误的认识,即误认为已无法进行犯罪,这种认识抑止其犯罪意志,其放弃犯罪完全是被迫的,这就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如果王某认为当时能够继续进行犯罪,因听见有人走动声,恐怕日后罪行暴露和受到惩罚而放弃了犯罪的完成,这种恐怕心理正是犯罪中止的一种动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罪。王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犯罪目的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有关法律之规定,法院一审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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