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国人谈性色变,对于两性话题相对保守,但到了21世纪的今天,国人思想更加自由和开放,面对现实中存在的大量两性问题,我们不得不正面面对,知法君认为有必要对本期问题予以分析。 我国婚姻法并无夫妻性生活的相关规定,从法律规定来看,夫妻性生活并非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但其事实上却是夫妻家庭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繁衍后代和生存发展的必要途径。随着时代发展和思想解放,一部分人选择做“丁克”一族,也有人过着“无性”生活,但总体来看为数不多。
图片来源于网络 夫妻性生活不和谐形式多样,有一方无法满足另一方性需求的;有一方性冷淡的;有存在性能力不足或性无能等情形的,夫妻性生活不和谐,双方应当进行充分沟通或积极治疗,解决心理或生理问题。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婚姻自由,《婚姻法》第二条、第五条和第三十一条对“结婚自由、离婚自由”进行了规定,可以明确的是,只要夫妻之间对于离婚能达成一致意见,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程序性审核后都将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这属于协议离婚方式,而我们今天讨论的主要是诉讼离婚问题。
图片来源于网络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对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一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同时,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准予离婚。从该条规定来看,夫妻性生活不和谐并未明确规定为法定离婚理由,但其中第五点又属于兜底性规定,因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认定显得至关重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图片来源于网络 从以上规定来看,因生理缺陷等无法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或者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的,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法院可准予离婚。该条仅规定对于无法发生性行为的情形应当准予离婚,对于一方无法满足另一方性需求和一方性冷淡或性能力不足而未完全丧失功能的情形,似乎不符合该条的规定,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离婚理由第四点,如果夫妻双方因性生活不和谐从而导致分居满两年,且无和好可能的,法院当然也可准许离婚。 同时,如果一方因不洁或不良性生活等原因,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而无法治愈,从而导致性生活不和谐或难以发生性生活的,因艾滋病、淋病、梅毒等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根据以上规定,同样属于法定离婚理由。
图片来源于网络 综上,夫妻性生活不和谐并非法定离婚理由,只有在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因生理缺陷等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情形才属于法定离婚理由,因夫妻生活不和谐导致感情破裂而长期分居的,也可诉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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